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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制依赖症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49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对于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判定,目前完全是主观的、行政式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出版日期 2010-12-13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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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王晶
 

  自12月3日起,云南省昆明市部分区县开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地人的主食米线等进入最高限价名单,价格锁定在11月17日前水平;主要蔬菜品种实行批发零售差率控制。同时,对主要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零售商实行调价备案。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官员明确表示,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部分地区已经启动,而且在经济手段之外,以行政方式管控价格的行为已经扩散。

  11月中旬福建对部分食品蔬菜采取限价,福建、海南对水泥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福建要求水泥经营者进销价之差不得超过5%。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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