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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金融发展 时间序列证据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上)

来源于 《比较》 2010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出版日期 2010-12-28
本文见《比较》2010年第6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约翰·阿穆尔 西蒙·迪金 维维安娜·莫利卡 马休斯·西姆斯
 

一、绪论

  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制度对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拉·波塔(La Porta)及其合作者(“LLSV”)开创性提出的“法律渊源”假说,(LLSV是四位首次研究法律渊源的作者名字的缩写,分别为:RafaelLaPorta、FranciscoLopez-de-Silanes、AndreiShleifer和RobertVishny。下文多次引用他们的研究。)不同的法律体系在监管经济活动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这一差异性主要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说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La Porta等人,2008)。人们认为,那些法律体系以普通法系为渊源的国家注重合同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而那些以大陆法系为根基的国家则偏向于支持国家的积极作用(Glaeser和Shleifer,2002)。这些法律上的差异对经济有着明显的影响。经调查发现,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普通法系国家的股权更分撒(La Porta等人,1999),资本市场更深化且流动性更强(La Porta等人,1998),同时私人信贷体系更加发达(Djankov等人,2007a)。通过世界银行公布的(多年来的)《营商环境调查》报告可以得知,在过去的十年间,这些发现已经影响到了“许多国家”的政策改革(La Porta等人,2008,第326页)。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改革加强了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前者的权利。(参见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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