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出口收汇强制调回终结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0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改革,还应该配合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推进
出版日期 2011-01-1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霍侃 于海荣
 

  中国放松外汇管制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小步,外汇储备管理思路也在因势调整。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此时,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刚满三个月。

  外管局称,此举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