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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24日
出版日期 2011-01-24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4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问:近期,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提出“无偿收回”等规定引发热议,高昂价格购买的房子,果真只能住70年? 上海读者 冯程

  答:上海方面回应称,“无偿收回”不针对住宅用地,仅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而根据现有《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但其他类型的土地则需报主管部门批准。若未获批准,才有被收回的可能。其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主要是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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