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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个税改革之后,负担下降了吗?|特稿精选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16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25日
因“财政收入少受影响”的惯性思维,个税降低税负不够力度,简化税制不尽彻底,调整结构有逆潮流
2011年3月28日早上,福州市内的上班族。此次个税调整后,中低工薪者的税负减轻,高工薪所得者税负提高。郑帅/CFP
出版日期 2011-04-2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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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王长勇 王晶
 

  [编者按:2018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免征额)的建议。3月5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受到了广泛关注。

  个人所得税修订已有多次,上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不仅上调了免征额,也涉及税率和级次级距调整,事后看来,调整的效果却是明降暗增。不仅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适用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从10万元调低至8万元,导致更多高工薪所得者税负大幅上升,而且取消了15%的税率,并将中等工薪者的适用税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即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税率由20%上升至25%。由于个税税率超额累进的特点,提高免征额带来的税负绝对额的降低,对冲了提高中等工薪税率带来的税负上升,产生了中等工薪者税负降低的幻觉。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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