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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死刑远离暴力文化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3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在中国,强调保护“杀人犯”的人权很容易引起公众“义愤”;而法律人和知识分子群体本身也处于分裂状态,内部共识尚且不存,更谈不上影响和转变民意
出版日期 2011-08-1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死刑是人类社会自有政府以来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将生命、财产与自由视为三种“自然权利”的洛克也并不主张废除死刑,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一章中说:“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这种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祉”。死刑因此被视为终极制裁,也是国家权力的终极宣示。

  由于我们大多数人都是暴力犯罪的潜在受害人,而只有极少数人是暴力犯罪中的潜在加害人,因此,民主不是废除死刑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恰恰相反,德国学者安德鲁·汉默尔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与欧洲各国相比,美国之所以没有废除死刑,是因为它的政治制度更为民主,民意驯服精英的力量更为强大。在欧洲诸国,废除死刑的运动是“政治和知识精英对绝大多数公众明确表达之情感的反叛”。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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