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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离间婚恋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33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22日
面对婚姻家庭,法律应当审慎。关于婚恋的财产关系,法律的规则不宜太过细致,太过僵硬,否则,婚恋就像生意了
出版日期 2011-08-22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3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王涌

  随着中国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复杂,婚姻家庭也成为财富争夺的战场之一。现在一个离婚财产分割案的复杂程度,可能并不亚于一个企业的解散清算。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财产问题的解释就引起巨大争议。

  总体上,这部司法解释沿袭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近十年的司法裁决经验,但问题依然突出,集中体现在第10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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