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后的版本,都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这本来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置措施,不带有普遍意义,目前却成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
根据一些披露出来的数据,目前中国证人出庭率极低,还不到百分之一。证人出庭难,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