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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在一些地方,司法权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
出版日期 2011-11-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陈有西
 

  中国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随着中国《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加上行政权普遍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而变得突出起来。

  在一些案件中,企业家旗下财产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借口剥夺、非法没收,财富以司法权干预的方式被重新分配。在很多案件中,“依法”实现了实质上非法的剥夺。只有很少的一些冤案、错案得到纠正。已经确认,已经公开曝光的一些司法滥权和故意制造冤案的事实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而更多的冤案企业家,则尚深陷司法陷阱中,身陷囹圄,长期无法脱身。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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