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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征税争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30日
针对浮盈征税的谣言被破后,对以PE为首的合伙企业征税如何合理确定收入、基金运营成本能否扣除、税率如何确定等,仍有待厘清
出版日期 2012-04-3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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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王紫雾
 

  第一份具体规定合伙企业如何缴税的法规有望在5月出台。根据初步草案,这一法规初步定名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由于目前PE(私募股权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该法规的出台被认为将对私募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围绕这份将要出台的办法,个别媒体对PE浮盈征税为重点加以报道,引发了业界的抨击,情绪之激烈,淹没了同期其他媒体对有关消息的辟谣。

  多家专业机构与国税总局沟通后,彻底否定了市场上关于《实施办法》将对PE征收“浮盈税”的传闻。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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