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慎用国家所有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2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先占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中国立法却留下空白与模糊
出版日期 2012-07-1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28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王涌

  自《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以来,还未遇过如此棘手的问题:一根乌木归属于谁?发现者还是政府?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彭州市政府宣布归属国家。许多学者支持“乌木国家所有论”,提供种种法律论证,但其中的漏洞与矛盾难以令人信服。

  法律论证之一:《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该乌木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以,属于国家。但问题是,所谓“埋藏”和“隐藏”应是人的能动行为,而乌木系由地震、洪水将地上树木埋入古河床,经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是自然过程,非人为埋藏与隐藏。

版面编辑:邱祺璞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