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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上谈废改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若保留劳教制度,则必须司法化。需要法律设定,并严格依法办事。法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请律师辩护,人权的保障才可靠
2012年5月23日,石家庄市劳教所举办“劳教场所开放日”活动,劳教学员表演手语操“感恩的心”。CFP : 河友
王公义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劳教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劳教制度的改革被推向了改革的前沿。

劳教制度的功能

  就目前劳教制度的现状而言,既有严重的弊端,也有改革的空间,需要认真分析研究,深刻改革。

  从制度设计来说,现在劳教所关押着的应该主要是四类人:一是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二是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四是青少年犯罪。这四类人按照违法犯罪情节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轻微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不以刑罚处理;一类是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不了。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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