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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渗透PE监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4日
PE实际基本已被纳入新《基金法》,证监之手开始覆盖财富管理领域
几经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PE 监管明显转向,中国证监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新周刊》 记者 郑斐 于宁
 

  在2012年几经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颁布后,PE监管明显转向,中国证监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3年1月4日,新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公告了最新的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名单,除阳光私募机构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rivate Equity,下称PE)榜上有名。

  新《基金法》)在2012年的几番修订,让PE是否入法的讨论愈加热烈。从公布后的新《基金法》文字上看,并未直接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字样,大部分条款也更倾向于对公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的监管,然而细究其中条款,PE机构已经实质入法。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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