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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辨

来源于 《比较》 2013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01日
丹尼尔·罗德里格兹 马修·麦卡宾斯 巴里·温加斯特
 

  法治向来对学者和改革者极具吸引力。1那些获得公共和私人慷慨资助且颇具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总是敦促各国推行制度和法律改革,以实现法治。2千千万万的改革者希望在世界各地建立、维护并改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3虽然改革者们的倡议无疑属于规范研究的领域,但他们也坚信自己设计的方案得到了学术研究的支持,这些研究证明了建立并维护适当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可以改善总体社会福祉。

  改革者和许多学者坚持认为,法治是一种纯粹的善,它可以推动并捍卫那些真正可取的价值观,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4政治和法律理论家认为,对一个寻求正义的政体来说,法治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关联常常被视为立足于民主5、人类自由6、平等7、公平8、经济发展9、民族认同10,或者立足于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11。在人们常说的二分法中,治理国家的方法不是法治就是人治。12这就是说,在缺少法治的地方,我们无法监督统治者,因此只能屈服于官方特权,而这种特权可能会变得专断、反复无常和冷酷残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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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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