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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应当法制化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7月22日
改革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要解决政策试点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良性违法”
□ 陶景洲 | 文

  2013年7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最终付诸实施,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政策“试点”是中国在公共政策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试错”机制。自邓小平提出“摸着石头过河”后,中国诸多改革都从试点开始。这种方式,在中国体制转型、缺乏实践经验时期确实有一定意义。然而,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试点的合法性问题也逐渐浮上台面。

  在中国,政策试点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某种宽泛的政策意向由地方政府开展试验;二是地方为创新或解决现实问题,单独进行某种政策试验。无论哪种模式,如果地方试点方案能获得中央认可与支持,就极可能被提升为国家政策,并上升为国家试点。可见,突破与创新是试点最鲜明的特点。鉴于该特点,试点的项目可能尚未被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甚至可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如此,试点方案的合法性常受质疑,因其可能违背行政法项下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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