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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需动真格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2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23日
监管层需理解严格的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不矛盾,快速有效严格地执行强制退市需要法律层面的跟进
长航油运作为第一家退市的央企上市公司, 为2012年启动的退市改革树立了正面典型。图为长航油运乙烯运输船 “鹏顺”号。王新/CFP
《财新周刊》 记者 蒋飞

  法律的障碍折射出退市制度改革中一个根本的矛盾——如何既淘汰业绩差和失信的上市公司,让市场定价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又不过于连累无辜的投资者利益,这是监管层一直纠结的问题。

  6月19日,从上交所退市的长航油运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下称股转系统)办理股份确认和托管手续。至8月6日,这家原央企上市公司将在股转系统以新的交易代码“400061”正式挂牌转让。

  长航油运的退市与其母公司长航集团的多舛命运紧密相连(相关报道见本刊2014年第20期封面报道“巨轮末路”)。对于资本市场,它作为第一家退市的央企上市公司,为2012年启动的退市改革树立了正面典型。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正在加紧完善相关制度。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巨轮末路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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