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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重在正名

1999年03月05日 16:58 来源于 caijing

  胡舒立

  本月初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对中国现行宪法进行部分修改。按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修宪建议,此次修宪的内容广泛,包括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等诸项条款。业界人士最为关注的,可能就是有关私有经济问题的提法和份量。

  中国目前实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建国以来第四部宪法。其后,曾有1988年、1993年两次修宪,今年的修宪当属第三次。

  回过头来看可以发现,私有经济问题在80年代就曾是修宪的主题。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已有“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内容,但没有提及私营经济。1988年修宪时做了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年修宪并未就私有经济等问题再发言。至此次修宪,中共中央又建议宪法中明确:“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完全可以看出,这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突破性修改;而后面一句虽为合并已有条款,但也有很明显的强调作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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