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投资,只要是大规模的,就已经超越了私人活动范围,于是不可避免地引出人与人之间合作(博弈)的规则问题、信任关系以及在信任基础上的投资规模。不能取信于任何人的企业家只能使用一己的资源,故其创新活动的规模格外狭小,规模经济效益也难以发挥。
为了建立和维护信任关系,企业家必须将自己这方面的信息(insider-information,内部人信息)披露给众多的资源所有者(outsiders,外部人)。但是“信息”,尤其是具有潜在盈利机会的信息,其生产成本非常高昂,非其如此昂贵就显不出“企业家能力”的宝贵。就获取潜在利润机会而言,这些“创新”信息的使用完全不具有教科书信息经济学所说的“非排他性(non-rivalty)”。不仅如此,为了社会进步,为了保持创新能力,我们总是强调要保护企业家的利润权利,并且把这一权利写进文明社会的“宪法”里面去。那么,企业家应当不应当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向外部人披露内部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