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娜
中国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曾经历过三次改革,时间分别是1958年、1985年和1993年——由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转到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再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993年8月19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后,改变过去的以级别定工资为职务级别工资制,即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同时确定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