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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价值、 法治与程序正义

1999年10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汪丁丁

  法治的精神在于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而酷吏则以摧残人的价值为能事。以“人”(即“仁”)为目的的法律,在西方传统里叫做“上帝的律令”,在中国传统里叫做“王道”。中国与西方就这一点而言是相通的——通于基本的“人性”。

  法治精神虽然以人为目的,这一精神本身却无法保证每一个人都具有法治的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法的精神常常遭到各种场合下的“强权者”的践踏。以强权践踏法治,在西方叫做“权力意志”,在中国叫做“霸道”。就这一点而言,中西仍是相通的——权力的性质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趋于腐化。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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