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
1963年 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 修正的《宪法》颁布,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
1977年11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确立了从农村迁往城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控制原则。
1980年10月 全国城市规划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确定了对于迁移进行指标与政策的双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