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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与监管

2001年08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上市公司“内部人”的家人甚至包括其朋友应与其本人一并列管;监管者不需要证明其行事意图,便可按交易事实提起控诉,最高刑期10年,而最高罚款为其不当利益的数倍

  郎咸平

  亿安科技内幕交易案沸沸扬扬,中国证监会也把调查结果详细披露于官方网站。但当事人仍大言不惭地说他自己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就算是他的亲朋好友,但他不知道,所以无罪。他的言论可能代表了一般“庄家”的心态。为了协助国内有关当局处置该类型案件,在这里介绍一下美国处置内幕交易的立法过程。

  美国1934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首先提出了对公司内部人员及大户制定监管制度。更具体地说,只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经理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大户均被列入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这些人统称“内部人”(Insiders)。这些人必须在每个月15日向证监会申报他们(包括家人)上个月的持股状况及交易资料。具体而言,对于同一种股票,“内部人”当前的买入交易和下一次的卖出交易或当前卖出交易和下一次买入交易之间的时间,跨度要在6个月以上。不到6个月都是违法交易,所赚的利润或逃避的损失(例如卖出股票后股价下跌,则下跌部分即列为逃避的损失)不仅必须交还给公司,还要交罚款。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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