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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监管

2001年10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建立有威慑力的证券法律制度

  郎咸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银广夏业绩造假经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安、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其情节则很严重,但即便如此,公司高管人员及联合做假的会计师可能受到的最高处罚是有期徒刑3年,与成熟市场国家相比要轻许多。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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