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国实行了自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
改革始于1993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于1994年1月实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税改的重点是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税基。
具体改革内容为: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销和进口以价外计征的方法全面实行增值税,采取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档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除金融业、保险业外,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一道消费税,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对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做了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