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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迎接WTO

2001年12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11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年会透露,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将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开放的新时期。
  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方面,针对商业存在,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和营业许可等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了以下承诺:
  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达到51%;中国加入两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地域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业务范围: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另据中国保监会透露,中国正在加快保险监管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不久将陆续出台。
  此外,中国还将逐步取消区域性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改善经营及竞争环境,实现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保监会正在抓紧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机构审批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加快建立业务网点,增强竞争能力,增加市场份额。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也于日前出台,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标志着中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日渐完善。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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