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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法、效力与效率

2001年12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汪丁丁

  在汉语语境里讨论一个制度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至少应当从“效力”(efficacy)与“效率”(efficiency)这两个角度分别讨论。有效性,指的是特定过程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换句话说,一个过程(理性行为或理性期待着的客观过程)是否有效,首先依赖于理性对这一过程的“预期”是什么。效力,指一个制度的“能力”(capacity),这能力未必充分体现出来,非不能为,不愿为也。效率,几乎与效力有相反的含义,指客观上实现了的效果,即特定时空点的特定制度(均衡的社会博弈格局)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安排了多少单位以“主观效用”度量其效果的各种物品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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