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
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
美国国会1999年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揭开了美国金融混业兼并的潮流。2000年初,中国金融界曾有包括高官在内的一些人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作为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我发表文章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中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