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洗钱部门规章颁行
自2003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开始施行。这三部部门规章均以洗钱活动作为其规制对象,因此被合并视为中国政府反洗钱行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文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为个人及机构客户开立账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