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法治”(rule of law)的源流,哈耶克认为更多出自英美“习惯法”(common law,直译“普通法”)的传统。言外之意,“法制”(rule by law)的源流,更多应出自“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前者具有更强烈的“自我纠错”激励,因为它的演化动力来自基于各类“案例”的法庭抗辩双方以及各类法庭(皇家法庭、宗教法庭、县级法庭)之间的竞争。后者则具有更强烈的“自我完善”激励,在错综复杂的真实案例面前,法律条文的逻辑自恰性必须依赖于立法者的谨慎与先见之明。
汪丁丁
法治”(rule of law)的源流,哈耶克认为更多出自英美“习惯法”(common law,直译“普通法”)的传统。言外之意,“法制”(rule by law)的源流,更多应出自“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前者具有更强烈的“自我纠错”激励,因为它的演化动力来自基于各类“案例”的法庭抗辩双方以及各类法庭(皇家法庭、宗教法庭、县级法庭)之间的竞争。后者则具有更强烈的“自我完善”激励,在错综复杂的真实案例面前,法律条文的逻辑自恰性必须依赖于立法者的谨慎与先见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