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
在新闻纷呈的盛夏,陕北地区近日来因为收回民营油井开采权引起的纷争相对比较局部,或许不算最重大的事件。但因为此事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方式和政策取向之种种,相当典型地折射出有关政府及部门对于民营投资的态度,便有颇多教训值得回味了(参见本期报道《陕北油田民间投资如此“刹车”》)。
陕北地区的民间投资油井开采,逾时10年,跨延安、榆林两市共15个县千余平方公里油区,涉上千家联营公司,约30亿多元资产。按1986年10月始实施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将此类开采权转予民间经营。但因为当地油藏储量小、地点分散、开发成本高,过往国家一级企业开采效果不佳。于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有国务院负责同志点头鼓励,后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加上陕北一些市县地方政府的推动,一批私人资本相继进入陕北油区,私人“买油井”蔚成风气。按当时有关官方文件的说法,当地油田“形成了多层次开发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