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30日颁布《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一年。
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