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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道德合法性

2003年11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为自己找到了市场的商品,未必具有“道德合法性”(legitimacy)。后者是人类社会保持“社会”之人类意义的前提条件,它为市场行为的“法律合法性”(legality)提供了道德共识

  汪丁丁

  为自己找到了市场的商品,未必具有“道德合法性”(legitimacy)。后者是人类社会保持“社会”之人类意义的前提条件,它为市场行为的“法律合法性”(legality)提供了道德共识。毒品有很大的市场,在许多国家里,它不具有法律合法性,虽然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是,它是否也不具有道德合法性?至少,如多年前我在“边缘”栏目里写过的,对低纯度毒品而言,我不知道怎样解答这个问题。

  只要我们站在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而不是站在任何一个端点上,就不难看到“卖婴”问题所包含的复杂因素。试举一例:河南某贫困农民,儿子刚刚出生,考虑到未来无钱娶妻,遂“买”一女婴,欲抚养长大,配与儿子,免遭诸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类观念的困扰。此处发生了关于“女婴”之交易,相比而言,欧美人来华,向中国政府缴纳数万美元的费用,以期领养一名女婴,表面看来,似无交易发生,其实只是交易的“价格”不明显罢了。又若某父母重男轻女,故而对亲生女儿极尽虐待。从社会公义判断,此女若刚刚出生便被有爱心的人收养,反而是一种帕累托改善。更进一步追问,既然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选择我们所要投生的家庭的机会,又既然我们无法确保自己的出生是对自己而言有意义的事件,那么,我们也就几乎失去了确切的道德理由来反对领养女婴。剩下来的问题,便仅仅是领养女婴的“法律合法性”问题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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