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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弹性空间

2003年11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加强监管基金投资运作、严禁关联交易、赋予基金持有人更大权利,反映出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强硬一面。但由于法律层面的规定毕竟是粗线条的,在具体操作上仍给市场留下了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胡立峰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该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持有人直接监督管理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三角关系”,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理论上说,持有人、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于是就需要监督机制来制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而目前由于基金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无论是持有人还是托管人都无法对管理人实施有效监督。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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