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桓
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今后几年将实施的诸项税收改革任务中,最令人感兴趣的内容大概应属物业税的开征。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三中全会上提到的其他税改,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的改革,无论其复杂程度如何,都毕竟有一个明确的改革目标和可控的实施方案;惟有物业税的开征,在理论上尚有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在实施层面上也需进一步细化。
顾名思义,物业税是以房产原值或净值为计税依据课征的一种税收。按照对象的不同分类,物业税应属于财产税类中的房地产税。目前世界各国的财产税体系中,单独开征物业税的情况是不多的。在中国开征物业税,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