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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东表决:有限改革利与弊

2004年04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如何界定公司各关联方的权利,更多的是一个市场博弈和法律确认的过程,需要更为审慎的设计和推敲

  李箐 梅可玉

  来自中国证监会内部的信息显示,目前《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起草完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提交主席办公会讨论。

  《指导意见》被理解成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在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机制已经板上钉钉,操作层面的问题还在讨论。”负责起草《指导意见》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的一位人士表示。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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