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此处整理出来的几篇报道,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死刑问题的复杂性。对于如此复杂的问题,我们当然不能指望存在任何简单的立法与司法途径可以提供满足各种不同正义诉求的解决方案。所以,下面的论说只求引发读者的思考与争辩,不以澄清死刑问题的全部含义为要旨。
对罪犯处以死刑,是一种惩罚方式。既然如此,就一定可以有关于死刑的成本与效益的考量——首先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立场,其次从全体社会成员的群体立场。因此,我们可以把“公共选择”理论运用于考察死刑问题。但这里只可能讨论死刑之若干案例,例如,“故意杀人犯”的死刑废止问题。即便被认定为“故意”,这里报道的案例也仍然揭示出重大的案例差异性。司法是一门“权衡的艺术”,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