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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信托业的金融牌

2004年07月2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凌华薇

  监管当局今年以来对信托业推出的诸多监管措施,其思路越来越接近公募行业的监管思路。这是值得商榷的。

  众所周知,信托业务属私募性质,因此信托公司只能采取私募方式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与公募性质的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不同,在信托私募关系里,其两大主体——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楚:一是一定层次的合格投资者,一是经市场优胜劣汰而获得投资者青睐的信托机构。监管当局只需对信托的私募性质进行把关,防止其借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放低门槛吸纳普通公众的零星资金为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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