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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8月1日实施

2004年08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这一规定,要求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规定还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内容,并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验照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供公众查阅。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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