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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建设
——解读《选举法》修改

2004年11月01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一点一滴地培育选民、代表的良好的民主习惯和对待选举的耐心,才是长久之计

  赵晓力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是1979年以来第四次修改《选举法》。

  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界定贿选。

  关于预选,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过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预选势必增加工作量,又考虑到有些地方搞了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用预选代替了正式选举,就废除了预选程序,此后完全通过“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但从去年深圳、北京的选举实践看,参与“酝酿”的往往只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举单位负责人和少数并没有被选民授权的“选民代表”,广大选民被排除在外,如何“酝酿”不公开,不透明,“黑箱操作”的嫌疑很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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