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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2004年11月29日)

2004年11月29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最高法院规范查封财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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