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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本该飘溢平等自由的空气

2005年03月0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的职责,除了维护社会秩序,还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只能服从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福利的原则,而不是政策性目标

  季卫东

  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曾在中国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中规定。但是,之后四年的1958年,这项规定的效力就进入休眠状态,1975年更是被送进“失效条文的墓场”。取而代之的是在加强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下出台的各种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近年来,尤其是在孙志刚案的催动之下,这项宪法性权利似有胎动再生的迹象。北京市政府预定在今年3月下旬进行的关于废止《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审议,以及有关准入制的争论,在此背景下可以视为该基本权利诞生的又一轮阵痛。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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