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
物业税费改革势在必行,这已是基本共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还需要探讨具体的改革应当如何实施。
中国物业税的改革,需要在积极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这个总体要求上把握。首先,开征物业税,要在税费分流归位的大思路下考虑。跟土地、房产有关的收入的分配形式,至少要包括税、租、费——税是政府凭借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要征收的;租是凭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财产权利要索取的(包括一次性的土地出让金与按年度的租金);费是作为政府系统正税之外的收入补充形式;税、租、费应该按照经济性质,各归其位。现阶段过多过滥的收费,必须清理整顿;仍双轨运行的房地产税,应当规范地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