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彦
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及之后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文件。《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但在中国仍然具有法律强制力,所以属于政策范畴。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或称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促进特别措施法》。理由如下:
第一,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现象,无法纳入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调整范围。1999年7月实施的《证券法》和最近的《证券法》修改草案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刘春彦
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及之后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文件。《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但在中国仍然具有法律强制力,所以属于政策范畴。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措施法》,或称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促进特别措施法》。理由如下:
第一,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现象,无法纳入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调整范围。1999年7月实施的《证券法》和最近的《证券法》修改草案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