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宁
众所周知,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通过平等协商,划定彼此的利益边界。其难点在于,中国股市的基本格局是非流通股占三分之二并握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处于绝对优势;如果按股东大会通常程序办理,结果只有一个,即市价全流通。这必然导致市值损失已达三分之二的流通股遭受灭顶之灾。改革如果以股市暴跌为代价,使各方利益受损,其社会政治影响是政府难以承受的。
世界各国的证监会的职责,都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投资者,以维护“三公”,中国证监会也不例外。要使两类股东平等协商得以进行,对大股东制定的方案,在全体股东大会三分之二通过的基础上,附加流通股单独表决的条件,必不可少。在这里,非流通股相对集中并握有方案制订权,实际上仍处于主导地位,流通股只能说是或否;而一旦说否,大股东不做了,股价承压又直接影响自身利益,流通股东事实上仍处于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