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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变法”

2005年12月26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即将修订,资产重组与股权并购的手段将趋于多元化,定向增发、换股、缩股、回购等组合方式会拥有更多用武之地

  吴小亮

  “我们正在积极争取,希望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能够在明年1月1日,与新《证券法》同步实施。”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近日告诉本刊,“大局已定,只是程序上的进度还不好判断。”

  事实上,自今年10月《证券法》修订案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之后,在市场人士的预期中,与之相配套的《收购办法》的顺势调整,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大门”与“小门”

  尽管就原则而言,中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公开竞价收购三种方式,但在现实中,协议收购在数量上占了绝对多数,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收购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在上市公司收购价值理念的普及和制度功能的影响方面,后者远远超过前者。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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