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亮
“我们正在积极争取,希望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能够在明年1月1日,与新《证券法》同步实施。”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近日告诉本刊,“大局已定,只是程序上的进度还不好判断。”
事实上,自今年10月《证券法》修订案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之后,在市场人士的预期中,与之相配套的《收购办法》的顺势调整,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大门”与“小门”
尽管就原则而言,中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公开竞价收购三种方式,但在现实中,协议收购在数量上占了绝对多数,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收购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在上市公司收购价值理念的普及和制度功能的影响方面,后者远远超过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