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表明,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来加强对官吏守法性的监控,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因此,公务员的职业化、中立化、合理化以及加强责任观念和制裁机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中最基本的规范指标。
根据现代科层制研究的先驱者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框架,中国传统的官僚系统属于家产制的范畴,在很多方面呈现出类似私有物品的特征。虽然科举本身具有普遍主义色彩,但考试的评判标准不是法律知识和职业化管理的技能,行政活动的担当者都被视为君主的家臣或者“天子门生”,甚至上官与僚属之间也往往靠个人化的眷顾、服从、忠诚的特殊纽带来维系,例如曾国藩之于湘军将领。其结果,国家机器的操作很容易偏离公共目的,纲纪往往因乡愿而废弛,正式的官职岗位也逐步蜕化成私下交易的对象或者某种势力集团所固守不放的寻租地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