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杂志 > 钩沉 > 分类 > 评论 > 正文

背景:“引咎辞职”入法

2006年01月09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实施。这部针对公务员的立法,涉及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位聘任、职务升降、奖励、纪律与处分、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申诉控告等内容。

  《公务员法》第82条有关“引咎辞职”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该条第三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四款则进一步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