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波
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一直聚讼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但民间对代孕需求甚殷,事实上的代孕也并不少见。各种代孕中介、代孕网站应运而生。尽管官方出面取缔各种代孕中介,关闭了相关网站,但并不能因此遏制代孕交易,而是使之转入地下,反而使代孕当事人处境更为严峻。
从法理上看,生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事关个人人格尊严和幸福。保护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并尽可能地协助公民实现生育的愿望,原本是现代国家的应尽义务。既然代孕技术为不孕夫妇的生育难题提供了技术手段,又有人自愿为他人代孕,国家就不应禁止。何况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一个正义的制度应公平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对于那些由于自然或偶发原因处于劣势地位者,应协助他们获得最大程度的改善,而不应把这些不公正的因素带到制度中来。不孕父母大多是因为先天缺陷或后天疾病等偶发因素所致,当事人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一个公平的制度对他们具有一种特别的义务,应尽力协助他们改善自己的处境,而不是反过来,通过制度安排剥夺他们本可借助代孕技术追求幸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