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合
2006年4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中国律师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律师主营法律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律师今后收费,必须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实际涵盖了所有需要到公检法机关进行的诉讼业务。除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三类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也被列在管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