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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叉管辖”:治标或治本

2006年05月29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民告官”案件交由异地交叉审理,能否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叶逗逗

  日前,一份题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管辖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的文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呈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稿短短七条,核心内容是:为保障行政诉讼免受地方行政权力干预,确保行政审判独立与公正,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异地交叉管辖”模式。

  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来源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改革尝试,即当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告和第三人为十人以上(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受理,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移送到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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